近日,消费者童女士投诉至滁州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滁州市某酒店预订了6月10日中午的婚宴20桌,并交纳了定金2000元,现该酒店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双方协议不成,请求消保委给予帮助。
接到童女士投诉后,滁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联系该酒店负责人到场进行调解。经了解,因该酒店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童女士预订婚宴当天的酒席重复预订,故只能取消童女士的婚宴预订,并提出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赔偿。消费者童女士认为酒店取消婚宴预订造成损失较大,返还双倍定金并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双方当事人争执不断,调解陷入僵局。消保委工作人员分别对投诉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调解,从双方的利弊进行分析,经调解,投诉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酒店双倍返还童女士定金共4000元,并赠送价值1299元的宴请餐以作补偿。投诉双方当事人均对滁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认真、耐心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酒店方面存在违约,理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无异议。而消费者童女士因取消婚宴确实产生了相关经济损失,该酒店在给付惩罚性赔偿双倍定金的基础上,从人文关怀经营理念的角度出发又给予一定的补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