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云南旅游时,因为旅行社时间安排不当,未能游览应该游览的一个主要景点,且旅行社未经刘女士等人同意安排购物。刘女士对旅行社的安排非常不满,故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的旅游费用。
聂律师认为:
旅行社与游客间形成的旅游合同,尤其是对旅游景点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减少景点数量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赔偿刘女士减少旅游景点的合理费用,赔偿标准可以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来进行:遗漏旅游景点的则赔偿相应的费用,并基于遗漏景点、强行安排购物等行为承担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刘女士要求退换还全部的旅游费用缺乏依据,毕竟其还是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
游客作为消费者须增强维权意识,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对景点数量、门票及是否含购物点进行明确约定。在旅途中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在发生争议时才有依据去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株洲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