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暑假,出游的旅客多了起来,商家们也抓住这个大好时机,使出各种招数来吸引消费者。这其中也难免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酒店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很多情况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防止无端受损。
团购券无法团购
金小姐计划着8月和朋友一起去北戴河游玩,提前1个月她就开始在网上查找酒店。由于8月是北戴河的旅游旺季,游人如潮,景区附近的酒店涨幅甚至超过了500%,一间标间最低都要300元。在知名旅游网站上预订时,金小姐发现,商家为了使自己的价格看起来具有竞争力,发起了39元一张的团购券,淡季时一张即可预订一间房,但是到了8月,尤其是周末,需要使用8张团购券才能预订到一间房间。
金小姐多次比较,选择了一家仅需使用5张团购券的酒店。购买完团购券之后,她打电话到这家酒店预订房间,却被告知酒店8月份根本不提供团购房,这让她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表示,这其实是一个合同问题。如果一些消费网站发起这样的活动,但是又没有和酒店签订具体的优惠协议,那么,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强迫酒店接受消费者团体购买所提出的优惠价,消费者的行为对酒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预订后酒店屡次涨价
有网友在国内知名旅游网站上预订了8月11日至15日的拉萨某酒店,收到短信提示预订成功,预订价格为400元,几分钟之后他又收到该网站发来的预订短信,短信显示预订价格为600元,随后又涨到720元甚至1200元。
根据酒店行业的惯例,酒店的预订成功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确认合同有效,二是确认消费者的要约行为有效。乔新生分析,如果属于前者,那么双方应当事先按照约定的价格签订合同,并且履行彼此的义务;如果属于后者,双方尚未就合同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酒店则可以调整价格。总而言之,如果酒店发出的短信具有合同的性质,那么应当严格依照合同履行,反过来如果不具有合同的性质而只是要约,那么,双方还可以就价格进行协商。
现在一些互联网站根本没有与酒店达成相关协议,就在互联网上发起有关集体购买的活动,这是一种典型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商业网站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