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宿经营管理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海洋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健全旅游产业体系,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推进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建设”。相关权威媒体介绍,这是 《条例》首次将“全域旅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写入地方性法规。
对于现在火热的民宿,条例中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宿经营管理;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经营者可以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委托有关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
网络经营旅行社须有经营许可证
《条例》中指出,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网络经营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发票。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公布。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
在旅游规划与促进方面,《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旅游经营发展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民宿的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景区和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旅游者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出行旅游;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指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低价开放或者免费开放,鼓励开发适合大众消费的旅游产品。
此外,《条例》集中、系统地规定了旅游者、经营者和从业者的权益与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条例中“不得”、“禁止”条款都有相应处罚规定。
《广东省旅游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