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宿市场热火朝天的背后,存在着大量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消费者权益受损,到民宿经营者被窃,法律规制的缺失是导致系列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0月1日,国内首个涉及民宿的国家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正式生效,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标准填补了不少民俗行业管理上的空白,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然而,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指出,《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规定,更算不上法律法规,因此效力有限,更多的作用还是为经营者和服务者的行业自律与自治提供基本的规范参考。
中国海洋大学旅游系主任张广海认为,要解决民宿依法申请困难、业界标准模糊、特色经营不突出、日常管理与投诉处理不完善等问题,除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行业性协会指导管理、科学筹划发展布局以外,还要加大对民宿产业的立法,让法律为民宿发展护航。
民宿问题突出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让民宿借助网络形成的“共享民宿”得到了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超过4万家“共享民宿”,市场规模已达200亿元,而且这一市场还在快速增长。
当前,民宿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无论在供给端还是需求端,都呈现出一系列的问题:房源品质良莠不齐、房客素质参差不齐、各类安全隐患等引发的合同、侵权纠纷以及平台运营者的责任分配问题层出不穷。
相比于市场交易的空前火爆,法学界对民宿的研究成果却并不丰硕。
据记者了解,多数法律学者侧重于借鉴、比较台湾地区民宿的比较法研究,从民宿的产业优化到监管制度等方面大多是以台湾地区方面的经验为基础,结合大陆地区的实际提出建议。
这些研究基本上局限于在线民宿的行政监管方面,而对房东、房客产生的纠纷、平台运营者责任义务、房东交税义务等问题缺乏进一步的思考。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副教授柯冬英在对国内民宿业进行分析后指出,民宿监管当前存在着立法缺失、监管主体缺失和违法经营的惩罚机制缺失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在实行的《旅游法》规定,居民从事的旅游经营的住房管理,由省一级政府根据本省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开始关注居民住房从事旅游经营相关问题,并制定了相关家庭旅馆和农家乐的管理办法。北京、湖南、海南等地都陆续发布了相关地方政府制定的旅游产业相关服务配套制度,对民俗产业发展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地在制定相关规定时,都是根据地方自身发展特点进行制定的,有些地方存在相互矛盾,有些不能符合各省旅游发展要求,给民宿监管造成严重的人力、财力负担。”
柯冬英指出,虽然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民宿监管立法问题,但缺少统一的、适用于各个地方的民宿法律法规,影响了我国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由于民宿产业发展经营管理涉及旅游、公安、卫生等多个监管主体,各主体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对民宿监管并没有形成联合机制,民宿经营监管主体始终处在谁都要管而谁都没有真正管理的尴尬局面,造成了民宿监管主体的缺失。
她指出,在遇到问题需要处理时,政府间各部门往往相互推诿,同时各个监管部门内部还存在监管人力不足、监管措施不当等问题,严重掣肘了民宿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针对民宿产业发展及其经营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地方法规。但从实际执行效果看,这些地方性的民宿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监管主体和违法经营的惩罚机制建设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对民宿违法经营处置过程中由于监管主体和惩罚机制的缺失,民宿违法经营得不到有效处理,扰乱市场秩序不够,处理方式和方法不得当,处罚力度不够,最终导致民宿产业市场管理混乱。”柯冬英说。
民宿发展应加强
法律监管机制建设
柯冬英建议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民宿的法律监管机制:“要完善民宿监管的地方立法,完善民宿的准入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与社区自治,还要建立严格的惩处与淘汰机制,保证良好的监管效果。”
柯冬英指出,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是当前民宿产业发展的关键。
“要在国家统一的立法框架内尽快完善地方立法,颁布民宿管理办法,健全治安管理制度,环境保护与卫生监管等制度。”
她指出,民宿监管地方法律规制的完善要以促进民宿行业健康发展为前提,同时要考虑不同地区民宿产业的特色和区别,考虑其特有的小规模和个性化经营模式和特点,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民宿准入制度,是我国民宿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从源头上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
她指出,严格制定《民宿管理办法》,可采取建立社区自治制度的形式,民宿的设立通过居委会和股份合作来决定是否准入,结合不同地域的人文、自然、生态、人口等具体实际,完善相应的准入标准。与此同时,要对经营要求做具体说明。完善民宿准入制度需要对民宿准入经营的要求做具体说明,包括民宿房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装修、安全性能等情况,对超出规模的要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可准入。明确民宿基本的经营范围,如需提供餐饮等服务,则应进行备案。
柯冬英谈道,通过立法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与社区自治也是民宿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发挥民宿行业协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与民宿经营者签订责任协议,在协会的监管下经营。为此,政府要赋予民宿行业协会一定的经营和监管职责,循序渐进地实现自律管理。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应完善事前、事中监管,并形成各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行业协会应自觉履行职责,对民宿进行等级评定,形成诚信档案,加强对民宿的日常管理,完善奖惩机制,对于违反责任协议的民宿进行惩罚。
我国民宿产业的规范发展还有赖于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由于民宿经营一般是小规模经营,经济实力较为薄弱,若要达到一定的服务标准,需要依托社区统筹管理,从社区自治角度讲,应鼓励民宿经营,提供消防、交通等服务,为其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最后,柯冬英认为,建立严格的惩处与淘汰机制可以保证良好的监管效果,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交易双方规范自身行为,减少侵权欺诈等情况的发生。
“对民宿经营中涉及的卫生、公安、服务等方面,一旦发现问题就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各部门与民宿行业协会形成联动机制,处罚信息要及时公布,对优质民宿要表彰推荐,对不合格民宿要严令整改,促进民宿市场有序成长。”柯冬英说。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